发现马来西亚公司中的非法资金流-The Star 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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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智囊团全球金融诚信组织(Global Financial Integrity)发布了关于 “非法资金流动” 在2019年1月。该报告将马来西亚列为非法资金大量流出的国家,与巴西,南非和越南等国家并列。

非法资金的流动是金钱或资本从一个国家非法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非法活动,通常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有关。 通过操纵包括“法人”(例如,公司)或“法律安排”(例如,信托)在内的公司工具来掩盖“自然人”(例如,个人)的身份,这些行为最终促进了这种行为拥有,控制或从所采取的行动中受益。

全球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监督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也表示了极大关注,该工作组于2019年10月发布了“法人实益拥有最佳做法”报告,提出了应由全球报告机构采取的措施识别,验证和更新有关公司车辆“受益所有人”的信息。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控制公司或信托基金或从中获得利益的人,或该公司或信托基金产生的收入而未作为所有者记录在案的人。 可能是那些将被提名人或代理人记录为所有者的人,或者是通过其他公司实体层级间接拥有所有权以掩盖最终受益人的人。

马来西亚因涉及政府高级官员,高级官员,企业主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此类公司工具的财务丑闻感到震惊,地方当局开始努力在这一领域与世界其他地区同步提高透明度和执法力度。

这个想法很简单:我们需要提高公司工具实益所有权的透明度,以阻止任何形式的滥用和操纵。 我们需要清楚地了解谁是受益所有人,并有一个清晰的过程来鼓励及时披露,识别,核实和不断更新所记录的信息。

2020年,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发布了 “法人实益拥有权的报告框架” 根据《 2001年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法》第20C条。由于当前的Covid-19大流行以及推迟通过《公司法》而颁布的修订法案,原定于去年年底实施的准则已被推迟执行2016年。

实施该准则的理由很简单,即对董事,合伙人和公司秘书施加责任,以揭示和自我声明公司实体的实益所有权,否则将采取行动。 此类声明反过来将导致实益拥有权登记处的形成,执法机构和其他相关当局可以使用该登记处。

随后,马来西亚国家银行于2020年9月发布了实益拥有权准则,该准则指示所有报告机构(根据2001年反洗钱法)确定银行客户实益拥有者的“自然人” ,获取上述所有权的信息,验证收集的信息,进行客户风险分析,并根据实益所有权的风险类别执行进一步的监管义务。 所有这些都必须在与客户打交道之前以及在有需要时进行业务关系的过程中进行。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也对报告机构提出了要求,要求他们以合理的果断程度收集有关“法人”或“法律安排”的实益拥有人的信息,而不忽略报告机构的主要监管义务。

如果所有利益相关者齐心协力,由于公司工具的性质和结构,我们可以在非法收益以无法追踪的形式离开该国之前揭露腐败分子和罪犯。 第一步已经开始,现在要由所有利益相关者来确保一致性和连续性。

雷蒙RAM

注册欺诈审查员

八打灵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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