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马来西亚人的集会自由权,在“Turun”集会期间采取严厉措施后的激进分子表示-马来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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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8 月 8 日——在图伦集会后,活动人士再次敦促当局尊重和理解马来西亚人的宪法集会自由。

活动人士在目睹当局对自今年 1 月以来举行的和平集会越来越不容忍后发出了这一呼吁。

根据第 19 条的 Nalini Elumalai 的说法,与过去警察继续不容忍抗议和集会的做法没有太大区别。

“第 19 条一再引起人们的关注,即政府将抗议和其他形式的集会视为不便或威胁,诉诸无端干预来镇压集会和集会后恐吓。

“在马来西亚,我们看到国家和警察越来越不容忍,因为他们加大了对抗议者的镇压和威慑力度,”她告诉 马来邮件 联系时。

公共空间的使用

她补充说,当局甚至增加了对使用公共场所进行抗议和集会的限制; 特别是,抗议者被禁止前往议会或在议会附近集会。

“例如,在律师游行中,以及最近,当农民在议会附近抗议时。

“所选择的位置应被视为其表达目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她说:“还必须允许在他们的对象或目标观众的视线和声音范围内进行抗议,”她补充说,通过阻止抗议者接触到他们的目标观众,警察正在阻碍集会的影响,并随后让集体安静下来。称呼。

Nalini 说,政府和警方应确保将抗议活动视为对公共空间的合法使用,并且不会受到比任何其他使用公共空间的方式更优惠的待遇。

另一个引起关注的问题是,为小型抗议或集会部署了不成比例的警察,无论是否穿制服。

抗议者和警察在 2022 年 7 月 23 日在吉隆坡崇光百货大楼举行的“Turun”抗议活动中对峙 — 照片作者 Firdaus Latif

抗议者和警察在 2022 年 7 月 23 日在吉隆坡崇光百货大楼举行的“Turun”抗议活动中对峙 — 照片作者 Firdaus Latif

Nalini 根据她在最近集会上的经历,声称马来西亚警方也一直在瞄准人群中的新面孔,并通过要求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文件来恐吓他们。

“禁止个人在抗议期间隐瞒自己的身体身份,相当于对集会自由权的不当干涉。

她说:“任何对在线和离线抗议匿名的限制,都应该基于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个人怀疑。”

集会后恐吓

她还指出,当局阻碍马来西亚抗议活动的常用策略是集会后恐吓,这通常以根据 2012 年和平集会法(PAA)第 9(5)条的刑事调查形式进行,该法将组织者未能在聚会前五天发出通知。

“第 9 条第 5 款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因为它相当于有效禁止紧急和自发集会。

“利用这项法律恐吓抗议组织者和规范公共场所的使用,破坏了国家尊重、保护和实现集会自由权的义务,并暴露了对抗议的深度不容忍。

“政府的这种态度必须转变为承认行使集会自由在民主社会中至关重要,”她说。

Nalini 强调,抗议通知制度,如第 9 条第 5 款,应该只是自愿的。

她说,任何通知制度的目的都应该是让政府和警方做出必要的安排,以促进抗议活动。

“此外,组织者只应提交组织抗议的意向通知,而不是要求允许举行抗议的请求,”她说。

最近图伦集会的 30 名组织者和参加者被警方传唤,根据第 9 条第 5 款接受他们的陈述。

第 9(5) 条规定,违法者可被罚款不超过 RM10,000。

作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成员,马来西亚必须通过具体行动表明其对保护人权的承诺。

“当马来西亚政府继续未能在国内履行其人权承诺时,如何在这个国际平台上受到尊重?” 她说。

同样,选举改革组织Bersih主席Thomas Fann表示,需要提醒警方,马来西亚是一个民主国家,而不是一个警察国家。

“在民主国家,和平抗议是交易的一部分,我们的联邦宪法对此予以保证。

“警察应该通过为参与者创造安全空间和管理交通来促进和平抗议,而不是在每次抗议后通过电话询问来阻碍和恐吓组织者和抗议者,”范恩在被联系时说。

警察对抗没有必要

前净选盟秘书处经理和政治活动家曼迪普辛格对当局增加的不容忍表示担忧,他说最近在街头抗议活动中涉及警察人员的对抗是不必要的。

他说,除非当局挑起,否则该国的街头抗议从未失控,例如净选盟 3 号使用催泪瓦斯和高压水枪驱散抗议者。

“当抗议者面临针对他们的严厉行动时,他们必然会做出反应。

“但在过去,我们开创了和平集会没有混乱进行的先例。 一个很好的例子是Jalan Tun Perak或Bersih 4的隔夜反弹,“Mandeep在联系时说。

然而,他说,自今年早些时候街头抗议活动恢复以来,抗议者一直面临当局的抵制,不允许和平聚集。

“我们连100米都走不了。 以前,我们还有商量的余地,可以走一小段路。

“在最近的集会(图伦)中,警察不仅拒绝了我们进行短途游行的要求,而且还向抗议者行进,引起了骚动。 通过这样做,它只会招致公众的攻击。

“警方甚至在 Jalan Tuanku Abdul Rahman 设置了人类路障。 有必要对有大学生参加的集会引起警方如此大的反应吗?” 他说。

7 月 23 日,约有 100 人聚集在 Jalan TAR 的一家购物中心外,呼吁降低商品价格。

抗议者也曾试图向 Dataran Merdeka 行进,但被犯罪调查局 (CID) 人员形成的警察封锁阻止并被迫驱散。

据在图伦集会期间在场的抗议者称,CID 人员的出现是第一次。 在之前的街头集会中,包括律师游行,都部署了轻打击部队人员。

吉隆坡警察总长拿督阿兹米阿布卡欣在被联系以澄清警察人员部署是否发生变化时表示,没有新的标准操作程序,目前的标准操作程序是在 2012 年 PAA 下。

集会权

宪法律师 Kee Hui Yi 解释了现行法律规范公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他说联邦宪法第 10(1)(b) 条保障公民和平集会的权利。

但是,第 10(2)(b) 条规定,议会可以通过法律限制这项权利,以维护安全和公共秩序。

“我们现在有 PAA,它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生效。PAA 第 4 条规定,组织/参与和平集会的权利不得扩展到非公民和 21 岁以下的任何人。

“第 6 至 8 节继续讨论组织者、参与者和警察在和平集会中的责任。 PAA第四部分规定了更多条件,例如组织者必须在集会日期前五天通知警方 [Section 9(1) PAA].

“虽然这部分在 2019 年进行了修订(之前提前 10 天通知),但这仍然不符合国际标准,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 21 条,”Kee 说,然后补充说马来西亚但是,它不是 ICCPR 的签署方。

她还指出,目前,上诉法院关于第 9(1) 条(通知的要求)是否符合宪法的裁决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裁决。

她引用了 Nik Nazmi Nik Ahmad v. Public Prosecutor [2014] 4 CLJ 944 一致确认了和平集会的宪法自由。 上诉法院认为,第 9 条第 5 款与联邦宪法第 10 条第 2 款不符。

然而,在 Public Prosecutor v. Yuneswaran Ramaraj [2015] 9 CLJ 873,上诉法院认为第 9(5) 条符合宪法。

尽管有两个相互矛盾的法庭判决,但 Kee 表示,最近的趋势表明,警方将传唤参与集会的各方发表声明,以调查未能发出通知的情况。 [Section 9(5)],未能遵守 OCPD 根据 PAA 施加的限制,或在 MCO 期间,许多人因违反行动控制令规则而受到调查。

她说:“我们最近看到的检察官实际上在法庭上指控这些人的案件可能就是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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