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可以(并且应该)起诉印度尼西亚过境烟雾吗? |马来西亚 – 马来邮件

[ad_1]

消防队员在2019年9月11日在南苏门答腊省Ogan Ilir的红毛丹村的森林里扑灭火灾。 -  AFP pic
消防队员在2019年9月11日在南苏门答腊省Ogan Ilir的红毛丹村的森林里扑灭火灾。 – AFP pic

吉隆坡9月17日电 – 一群马来西亚专业人士表示马来西亚将在印度尼西亚对印度尼西亚提起诉讼 国际法院(ICJ)的象征性RM1 在明火和雾霾问题上,律师们说这一举动是不可行的。

针对印度尼西亚的其他法律行动构想也可能不可行或不可能,律师反而指出,实际或可行的解决方案是马来西亚引入法律直接追加增加年度雾霾问题的公司或个人。

为什么ICJ选项不起作用

有两种情况,国际法院有权审理一个国家发起的诉讼:即两个国家批准的条约是否有条款规定争议可以提交国际法院,或者有关国家同意争议是提到国际法院。

Lim Wei Jiet律师表示,第一种情况不适用于跨界雾霾污染条约 – 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签署 – 不规定将争议发送给国际法院。

“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是”东盟跨界烟雾污染协定“的缔约国,各缔约国应该确保其邻国不会因其领土内的污染而受到伤害。

“但是,协议第27条规定,任何争议都应通过协商或谈判友好解决”。因此,马来西亚不能通过本协议援引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家人权协会秘书长(哈卡姆)告诉他们 马来邮件 联系时。

“这使我们有了另一种选择,即如果马来西亚可以与印度尼西亚达成协议,就印度尼西亚对跨界烟雾的责任向国际法院提起管辖权,”他说,但他指出,印度尼西亚“不太可能同意”,因为它想要“保护自己的主权”。

虽然马来西亚很可能无法在世界法院审理此类诉讼,但Lim表示,该国仍可以试图获得“国际法院就印度尼西亚对跨界雾霾的责任问题提出的咨询意见”。

他说,国际法院过去曾通过1996年关于“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发表了一项有关国际环境法的咨询意见。

“但是,只有大会,安理会或联合国其他几个机构才有能力要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 马来西亚因此必须通过这些机构游说”,他说,并指出咨询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巨大的法律权重和道德权威”。

东盟的阴霾条约

Lim表示,马来西亚没有地区法院可以针对印度尼西亚提起诉讼,例如欧洲人权法院或西方美洲人权法院。

“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也没有签署任何条约,允许通过国际法庭等国际法庭解决争端,”他说。

与Lim一样,宪法律师Surendra Ananth表示,将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可能存在的争议提交国际法院的建议并不“切合实际”,因为允许国际法院拥有管辖权的两种情况不适用。

“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条约,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是指国际法院的政党。 “东盟越境烟雾协定”没有这样的条款。相反,第27条要求各方通过协商或谈判解决争端,“他谈到第一种情况。

他也不认为印度尼西亚会同意让国际法院判决阴霾问题的第二种情况会发生。

尽管如此,Surendra说印度尼西亚仍然有义务根据习惯国际法来防止跨界损害。

马来西亚或印度尼西亚法院怎么样?

当被问及马来西亚是否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印度尼西亚时,林说,没有人 – 包括马来西亚政府 – 能够这样做。

“有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主权国家可以免受外国司法程序的侵害。马来西亚法院采用了这一习惯国际法。换句话说,任何一方都不能起诉马来西亚法院的外国政府,“他说。

Lim证实,马来西亚人或马来西亚民间社会组织可以尝试在印度尼西亚法院起诉印度尼西亚,但表示,即使印度尼西亚法律允许,由于外交原因,马来西亚政府也不太可能采取这种方式。

“在几乎每个问题上,东盟都一直遵守不干涉政策,宁愿通过谈判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诉讼方式,”他说。

马来西亚政府可以采取任何法律行动吗?

虽然马来西亚已经确定印度尼西亚的露天焚烧和森林火灾是造成区域雾霾问题的根本原因,但印度尼西亚声称已经封锁印度尼西亚种植园子公司的土地 – 这些公司最终由马来西亚公司因涉嫌火灾而拥有 – 表明马来西亚公司可以成为问题的一部分。

律师New Sin Yew指出,马来西亚缺乏法律,“无论他们是在印度尼西亚还是马来西亚,都要对这些公司的高管和董事负责”。

“我们需要的是像新加坡一样的跨界烟雾污染法案,以便我们能够使这些肇事者负起责任,”他说。

“我们每年都遭受阴霾,人们正在死亡。为什么政府没有颁布这样的法律以便他们能够执行呢?在我们继续受苦的时候,他们是否会让肇事者继续这样做?“他问道。

新加坡的“跨境烟雾污染法”概述了新加坡造成或造成雾霾的刑事犯罪,每天因雾霾污染而与这些行为相符的公司高达10万新元(RM303,190令吉)的高额罚款,这可以达到最高总额为200万新元。

新加坡法律还概述了民事责任或公司可能被起诉造成造成新加坡人损失,疾病或死亡的雾霾的情况。

新说,新加坡法律可以成为马来西亚的“有用起点”,但建议马来西亚引入一个增强版本,允许对个人采取行动,并允许更严厉的监禁。

“目前,如果有人在印度尼西亚或马来西亚以外的任何地方从事导致或促成马来西亚雾霾污染的行为,法律中没有任何规定将其定为犯罪行为。

“因此,该法案将为此提供条款。如果那个人进入马来西亚,我们可以逮捕他。或者如果那个人在马来西亚,那么他就会犯罪并且我们可以逮捕他。这包括决策者,而不仅仅是放火的人,“他说。

同样,Hakam的林说,马来西亚政府没有制定任何法律“让马来西亚公司对其在海外的活动造成的马来西亚境内的污染负责”,并建议马来西亚采用或制定新的“2014年新加坡跨境烟雾污染法”的新法律。

“除了如前所述通过国际法院提出外交投诉和寻求途径之外,马来西亚必须加倍向印度尼西亚提供消防援助。马来西亚还应制定跨界污染法案,要求马来西亚个人和公司承担责任 – 这至少是我们能做到的,“林说。

Surendra表示,马来西亚政府对马来西亚公司的子公司采取行动的解决方案是“现实的”,并表示这可以使用现有法律。

他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127A条,“司法法院法”第22条,赋予马来西亚法院对犯罪行为的“域外管辖权” – 涵盖了由总检察长证明影响国家安全的任何书面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海外针对马来西亚人,以及1974年的环境质量法案,作为允许采取法律行动的立法。

“当然,母公司将使用单独的法律实体论证来避免责任。但目前世界各地都有一些诉讼案件,其中母公司对其他州的子公司的人权侵犯负有责任。也许是时候马来西亚政府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并采取行动,“他说。

Surendra表示,新加坡的“跨界烟雾污染法案”允许该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踪参与其子公司管理的母公司,他说这可能是“难以证明”的,并且应该使其更容易公司要追究责任。

“我的观点是母公司应该在较低的门槛上承担责任 – 即如果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子公司的活动,”他谈到马来西亚如果制定这样的法律可以使用的版本。 。

[ad_2]
阅读更多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