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隐藏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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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半岛的年平均降雨量在2500至3000毫米之间,大部分降雨到地下,随后流入湖泊和河流。

多年来建造的大坝,管道和灌溉渠已将这些湖泊和河流的水分流,以满足国内消费,工业用途和农业活动的需求

我们一度享有充足的水资源,现已成为一个面临水资源短缺的国家

马来西亚国家水利研究所的Saim Suratnam表示,地下水只占马来西亚供水的1.2%,其余地区依赖地表水

该国的地下水主要用户是吉兰丹作为其公共供水系统,雪兰莪用于工业用途

马来西亚科学院Shahrizaila Abdullah说,这个国家的水资源管理集中在地表水或地下水,就好像它们是不同的实体

事实上,对一个人做的任何事情都会影响另一个人。从河流中抽取水可影响地下水,地下水开采可减少湖泊,河流,溪流或湿地中的水

任何有效的水资源管理系统必须基于对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关系的理解

Shahrizaila认为,没有做出足够的努力促进地下水的开采,管理和保护

由于地下水被发现在地表下,被储存在一个被称为“含水层”的地质构造中,因此它是一种隐藏的资产 – 在视线之外,因此无法实现。

水管理专家预测,到2020年,马来西亚的用水量将增加到每天165亿立方米(MLD),地下水仅占用水总量的3.4%,达到450万立方米。这引出了一个问题:我们是否需要联邦法律来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利用这种几乎未开发的水资源?

2002年,马来西亚矿物和地球科学部门发布了“钻井,地下水取水和监测指导原则”,旨在协助州水务部门对地下水钻井,抽采和监测进行管理

根据指导原则,任何人为挖掘地下水而挖掘,挖掘,钻探或建造井必须申请许可证。

任何打算深化或扩大井的人也必须申请许可证。钻井和施工只能由注册的钻井人员进行。已签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为12个月,但可以延期或延期。

水务委员会(SPAN)前首席执行官Datuk Roger Tan在6月份表示,一项涉及水事的联邦法律 – 河流,集水区,地下水,湖泊和水坝的管理和保护以及防止污染 – “姗姗来迟”。他补充说,“目前分散的立法框架是不健康的”,因为各国在保护水资源方面的处罚存在巨大差异。

根据联邦宪法,水属于各州的管辖范围(附表9,清单二,第6项)

沙巴州,彭亨州和吉打州三个州拥有自己的水资源颁布法,而雪兰莪州颁布了沃特世管理法令

1920年修订后的“沃特斯法案”适用于彭里格,彭兰,雪兰莪州,槟城和马六甲以及联邦直辖区的内格里兰,具有狭义的立法目的,因为它是“为控制河流和河流流“(如其长名称所述)。

根据2008年吉打水资源法第2号的规定,地下水在第2条中被定义为“在土壤和地质构造表面下发生的地下水

第2部分还包含其他重要术语的定义,包括水体,流域,污染,取水,水资源和湿地。

该法案包含95个部分,分散在15个部分

颁布法规设立了水资源委员会(第二部分),水资源基金以及水资源开发基金(第三部分)。

第24条规定:“除非水务署长许可,否则任何人不得从任何水体抽取水。”术语“水体”被定义为包括任何河流,湖泊,湿地,地下水和其他水体。

第六部分涉及水资源保护(污染控制,污水排放许可,侵蚀和雨水控制),而第十部分规定了许可程序并包含与上诉法庭有关的条款

第十二部分涉及执法,第十三部分规定了犯罪和处罚

2008年颁布的法令废除了早期的1923年吉打水颁布法和1991年吉打供水法令。我认为这是一部关于水资源管理的综合立法

根据联邦宪法,“土地”(如水)由各州管辖。

早期,四个前联邦马来国家(称为土地法典1928)有统一的土地法,而五个非联邦马来国家中的每一个都有自己的土地制定法

但是,这并没有阻止议会通过宪法第76(4)条规定的1965年国家土地法。如果我们希望颁布统一的联邦水资源管理法,可以采用同样的方法

我们的立法(吉达州和其他州的法案418法)可以作为制定新的统一和联邦水资源法案的起点,以管理我们的水资源,包括可见的地表水和隐藏的地下水。

可能有必要重新审视国家水资源政策(2011年制定涵盖2010年至2050年)和十多年前成立的国家水务委员会

我想起了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的话:“直到井干涸,我们才知道水的价值。”

sallehbuang@hotmail.com

这位作家在他离开实习之前曾担任总检察长的分庭,企业部门和学术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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