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父亲在霹雳州出生的无国籍女孩等待上诉法院关于承认公民身份的决定-马来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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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月 31 日,独立婴儿睡在吉隆坡医院的婴儿床里。 — 图片来自 Razak Ghazali
2018 年 8 月 31 日,独立婴儿睡在吉隆坡医院的婴儿床里。 — 图片来自 Razak Ghazali

吉隆坡,11 月 3 日——上诉法院定于明年 2 月 15 日就马来西亚政府对高等法院 2019 年对一名出生在霹雳州、父亲是马来西亚人、母亲是菲律宾人的少女的公民身份承认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决。

女孩于 2006 年 11 月出生于霹雳州,出生证明表明她的身份为非公民,女孩的父母后来于 2008 年 1 月在霹雳州登记结婚。

女孩争取成为马来西亚公民的旅程始于她一岁多一点的时候,她的父亲在 2008 年 2 月至 2016 年 8 月的八年时间里进行了三次尝试,其中包括多年的等待国家登记局 (NRD) 的回应。

马来西亚父亲于 2008 年 2 月 20 日为该女孩提出的第一次公民身份申请根本没有得到答复,2011 年 10 月 13 日的第二次申请导致收到日期为 2012 年 12 月 17 日的拒绝信,但没有给出原因申请失败。

2013 年 9 月 9 日提出的第三次申请也在将近三年后通过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5 日的拒绝信再次被拒绝,没有给出任何理由。

除了这样的努力,这位马来西亚父亲还进行了 DNA 测试,马来西亚化学部 2014 年 7 月 18 日的报告证实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随后,父亲与女儿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针对最新的公民身份申请被拒绝提起诉讼,在司法审查中将三名被告命名为内政部秘书长、国民登记局局长和马来西亚政府. 那一年她10岁。

高等法院在 2019年5月2日宣布根据联邦宪法第 14 条第 1 款 (b) 项的规定,那年 13 岁的女孩是马来西亚公民,并指示向她颁发公民证和身份证。

2019 年 5 月 27 日,政府和另外两名被告对高等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

这意味着该女孩没有获得公民证和身份证。 今年她将满15岁。

2015 年 10 月 8 日在布城的正义宫全景。 — 图片来自 Yusof Mat Isa
2015 年 10 月 8 日在布城的正义宫全景。 — 图片来自 Yusof Mat Isa

上诉聆讯

昨天,上诉法院听取了政府的上诉,审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女孩最初的非婚生身份,因为她的父母当时没有结婚,父母随后的婚姻使她的身份变为合法,是否能让她获得合法身份。根据该国的联邦宪法,有权获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霹雳州出生的女孩依赖于联邦宪法第 14(1)(b) 条,连同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的第 1(e) 节一起阅读。

第 14(1)(b) 条规定,在马来西亚成立后出生并符合附表二第二部分的任何条件的人,是依法成为公民或根据法律有权成为马来西亚人,而第 1 (e) 列出在马来西亚出生的“非任何国家公民”的条件。

为了反对承认女孩有权获得公民身份,政府所依赖的条款之一是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 17 条,该条提及非法人的“父亲”或“父母”。 ”或“他的父母之一”在宪法的公民身份条款中将被解释为指该人的母亲。

换句话说,政府认为第 17 条的意思是,尽管女孩出生在马来西亚,但由于她出生时的非法身份,她应该遵循非马来西亚母亲的国籍。

代表政府的高级联邦法律顾问 Nur Idayu Amir 引用联邦法院于 2021 年 5 月在 CTEB 公民身份案件中的多数裁决作为最新立场,并引用立法历史辩称,尽管随后合法化,私生子仍应遵循母亲的公民身份通过婚姻。

根据《合法性法案》第 4 条,孩子将通过父母随后的婚姻合法化,身份的变化从结婚日期或规定日期开始,以较晚者为准。 (然而,这项规定仅适用于非穆斯林,并且适用于霹雳州出生的女孩的情况,因为她的父母是非穆斯林。)

女孩的律师 Annou Xavier 强调了政府引用的联邦法院案件的不同之处,并指出 CTEB 案件是关于第 1(b) 条的不同宪法条款,而不是处理女孩案中相同的第 1(e) 条规定。案件。

Annou 还表示,联邦法院案件涉及一名在菲律宾海外出生并持有菲律宾护照的儿童,导致多数裁决称不应授予公民身份,而本案中的女孩出生在马来西亚。

Annou 指出,在公民身份诉讼期间,司法部长办公室曾要求其客户寻求合法性声明,并补充说这是根据《合法性法案》第 4 节和第 5 节在单独的程序中完成的,并且与高等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9 日授予了合法性命令,并指示马来西亚出生和死亡总登记官将女孩的出生重新登记为她的亲生父母的合法孩子。

Annou 辩称,这意味着第 17 条不适用于霹雳州出生的女孩的案件。

Annou 还强调,由于不是任何国家的公民,女孩的无国籍身份也意味着她符合第 1(e) 条的条件,有权获得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Annou 引用了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的第 2(3) 节,该节规定,就第 1(e) 节而言,一个人在出生后一年内获得的任何公民身份都应被视为具有出生时的公民身份。

这意味着马来西亚出生的女孩如果在霹雳州出生后一年内获得任何国家的公民身份,将被视为出生为任何国家的公民,但安努说,这个在马来西亚生活了一辈子的女孩是无国籍的:“她从未去过任何地方,她没有菲律宾护照,也没有菲律宾公民身份,那么第 2(3) 条适用。”

Annou 辩称,孩子出生在马来西亚,而她的父亲是马来西亚人,这意味着她将有资格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Annou 还说,联邦宪法第 8 条保障反对歧视的权利,这意味着不应在合法儿童和私生子之间做出任何区分。

高级联邦法律顾问 Liew Horng Bin 的回应是,除其他外,第 17 条应适用于宪法的所有公民条款,无论孩子是在马来西亚还是在马来西亚境外出生。

Annou 后来回应说,与其他公民身份条款不同,第 1(e) 条根本没有提及“父亲”或“母亲”或父母,而只是关于在马来西亚出生的条件,并认为只有 绝对法(根据出生地的公民身份)将与第 1(e) 条相关。

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上诉法院将 2022 年 2 月 15 日定为裁决日期。

上诉法庭昨天由拿督斯里卡马鲁丁马德赛主持,而另外两名法官是拿督瓦兹尔阿拉姆迈丁米拉和拿督古纳兰穆尼安迪。

女孩和她的父亲也有律师 Larissa Ann Louis 代理,女孩的父母也参加了通过视频会议平台 Zoom 在线举行的上诉听证会。

为该案进行旁听的律师包括律师协会的 G. Manimagalai、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 (Suhakam) 的 Tay Kit Hoo、儿童之声的 Denise Lim 和人力资源发展部的 Ranee Sreedharan。马来西亚农村地区(DHRRA),而 Yayasan Chow Kit 则由一位名叫 Noor Hasini 的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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