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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状病毒大流行和运动控制令使公司和企业面临财务困境和破产的巨大风险。本文旨在使公司和企业所有者了解《 2016年公司法》(CA 2016)下的企业拯救和重组方案。
首先是《安排计划》(SOA)– CA 2016第366条。SOA是一种强大,灵活且受法院监督的机制,用于公司的债务重组,重组和合并,包括公司之间的任何财产或负债转移。
公司可以通过首先寻求法院召集的债权人会议来向法院申请SOA。根据经验,只有提出了可行的拟议方案,法院才会命令召开此类会议。律师必须与计划顾问紧密合作,以帮助公司实现这一目标。
在会议期间,公司需要获得债权人和公司成员总价值的75%的批准。批准后,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批准SOA。在获得法院的制裁并符合其他法定要求后,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均受SOA约束。
我们建议公司根据CA 2016第368条申请法院授予的限制令,以限制债权人或其他方对公司的任何法律诉讼。这也给公司提供了喘息的空间,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和解谈判。
其次,司法管理(JM)– CA 2016的404节。这是一种新的救助机制,将标的公司的管理权交给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即司法管理人。将JM的申请提交法院后,将自动暂停(类似于限制令),直到决定了该申请。
现在,只有在确信标的公司无力偿债并且JM可能有助于公司的生存和重组而不是清算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批准JM的命令。获得命令后,董事会的权力将暂停。
JM指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如果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六个月。司法经理将使用这六个月的时间拟定一项提案,与债权人一起营救公司并获得他们的批准。一旦救援计划获得批准,所有债权人都将受其约束。
第三,《企业自愿安排》(CVA)–《 CA 2016》第396条。该条款允许陷入困境的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一项安排。法院没有积极参与CVA机制。
公司董事可以与破产从业者合作,拟定拟议的CVA,然后再向公司及其债权人提出建议。为此,董事必须任命一名破产从业人员作为其提名人。
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后,公司将在律师的协助下将其提交法院。提交文件后,将自动暂停28天,以保护标的公司。被提名人必须召开债权人会议,并从债权人总价值的75%中获得拟议CVA的批准。一旦获得,建议的CVA将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但是,公司救援机制有局限性。 CVA仅适用于没有担保债权人的私人公司,即公司资产不存在单一费用。此外,根据《 2013年金融服务法》和《 2007年资本市场与服务法》获得许可的公司不能使用CVA和JM选项。
根据该法律,如果JM的申请遭到有担保债权人的反对,那也将是徒劳的。鉴于这些局限性,许多公司将SOA作为其唯一的救援选择。即便如此,SOA仍需要法院的每一步批准,并且标的公司必须达到法律门槛。
因此,在进行法律改革之前,允许更广泛地使用救援方案,因此建议陷入困境的公司在寻求救援方案之前先咨询经验丰富的律师。
随着经济威胁的到来,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制定财政和货币政策,精明的公司领导者应开始探索可用的公司救助方案。
作者是法律从业者
本文表达的观点是作者的观点,不一定反映《新海峡时报》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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