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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有没有全球危机,国际业务仍在继续。
电子商务出现了惊人的扩张,开展业务的方式也发生了范式转变。 如今,在家工作已成为常态,虚拟会议和通信中的最新技术是执行交易的关键。
对于全球各地的税务机关来说,他们正在为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全球最低税(GMT)做准备。
在其他地方,税收规则和法规正在收紧,以保障税收和打击激进的避税行为。
以下是我们在 2023 年应注意的一些国际税收问题。
远程工作安排
最近的封锁和旅行限制极大地影响了人员流动。
这一点,再加上争取人才的努力,影响了跨国公司 (MNC) 远程工作政策的趋势。
但是,远程工作可能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税务后果。 例如,一家外国IT咨询公司允许其工程师在世界任何地方工作,而一名非马来西亚公民的人员却选择了在马来西亚工作。
虽然该公司在马来西亚没有办事处,但上述安排可能会给外国公司带来在马来西亚的应税存在风险。
归因于应税存在的公司利润和就业收入将在马来西亚纳税。
雇主在马来西亚的义务(如预扣工资等)以及移民方面的义务都是相关的。
因此,虽然在人才争夺战中取得成功很重要,但税收合规同样至关重要。
获得税收协定
首席财务官需要重新审视集团的国际控股、融资和许可结构,以确保它们从税收协定的角度来看是合规的。
马来西亚和其他国家已采用主要目的测试 (PPT) 来防止条约滥用。
根据 PPT,如果根据事实“合理地得出结论”,即进行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除非交易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过去享有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外国预扣税 (WHT) 税率降低或为零,甚至资本利得税豁免可能不再适用。
适当水平的经济实质可能有助于降低上述拒绝的风险。
应税存在的风险增加
应审查总部设在马来西亚的跨国公司的外国运营模式以及外国跨国公司在马来西亚的运营。
之前取得的非应税存在职位可能不再有效。 另一个国家的营销公司结构现在可以在那里建立应税存在。
如果某些活动不能被视为“准备或辅助”性质,则关于某些活动(如存储)的非应税存在论点可能不再站得住脚。
新的反分散规则要求对一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运营进行整体分析,以评估是否会因活动组合而产生应税存在。
在存在应税存在的情况下,利润归属工作可能很复杂,并且经常引起争论。
格林威治标准时间
历史上最大的税收改革即将到来。
GMT 适用于在至少两个司法管辖区运营的跨国公司,在测试财政年度的前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两个年度综合集团收入至少为 7.5 亿英镑(35 亿令吉)。
使用 GMT,无论您在何处经营(无论是在提供高税、低税、避税天堂还是免税期的国家),您都需要支付最低 15% 的税,如果有效税则最高可达 15%该国的税率(ETR)低于 15%。
ETR 是用一个非常复杂的公式计算的。 预计马来西亚将在 2024 年与合格的国内最低补充税或 QDMTT 一起实施。
因此,受影响的纳税人应进行影响评估并评估其在 2023 年初的日期准备情况。
及早了解 GMT 的影响和准备工作将是有效和高效实施的关键。
即使没有补充税,也需要履行各种合规义务。 根据影响评估,对数据准备情况和额外资源需求的诊断将至关重要。
受影响的纳税人还必须适当考虑对现有税收优惠和新申请的影响。
为财务报告目的披露和累积 GMT 的能力将至关重要。
组织需要紧急评估 GMT 对集团现金流、股息支付、税务状况等的影响。
FSI 税务场景的变化
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马来西亚采用了以地域为基础的税收制度,只有在马来西亚产生或源自马来西亚的收入才需要缴纳马来西亚所得税。
来自马来西亚境外并在马来西亚收到的收入免税。
例外情况是从事银行、保险、海运或空运业务的居民公司,这些公司对全球收入征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外国来源收入(FSI)的免税仅限于非马来西亚居民。
马来西亚税务居民的 FSI 在马来西亚收到时(过渡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将缴纳马来西亚所得税,其中 FSI 按毛额征收 3% 的优惠税率.
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在马来西亚收到的 FSI 将根据现行所得税率纳税。
但是,如果满足相关条件(例如,征税、经济实质等),某些豁免仍然可用。
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对大多数 FSI 的免税,这对在马来西亚接受 FSI 的纳税人产生了影响,这些人过去是免税的。
了解规则的复杂性至关重要,包括那些与豁免有关的规则。
已经获得 FSI 或打算在国外进行投资机会的纳税人需要审查其控股、融资和运营结构,并了解相关的税收影响。
支付软件和软件相关项目的预扣税
使用软件或软件相关项目的付款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在存在税收协定的情况下。
根据马来西亚税法,向非居民支付软件使用费将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因此,触发了 10% 的预扣税(可能会因某些条约而降低)。
由于马来西亚国内税法是明确的,因此这个职位没有任何异常。
在实践中,即使有税收协定,似乎也采取了同样的立场。
这偏离了 OECD 的立场,OECD 表示,在双重征税协定或双重征税协定下,为没有商业利用以复制和分发软件而支付的费用不是特许权使用费。
在这个数字时代,纳税人聘请主要通过技术支持平台(软件即服务 (SaaS) 和平台即服务 (PaaS))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很常见,例如社交网络广告。
技术支持的服务可以被视为特许权使用费而不是服务费用。
因此,在确定预扣税的适用性时,必须仔细分析每笔付款的性质。
虽然上述问题主要是从马来西亚的角度进行讨论,但选定的问题也可能适用于其他司法管辖区。
Tan Hooi Beng 是 Deloitte Malaysia 的税务副主管,而 Vincent Lui 和 Francis Tan 是德勤税务挑战赛的前赢家。 这里表达的观点是作者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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