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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uk Seri Wee Ka Siong 解释说,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使用小型船只的海上贸易不受限制。 — 图片由 Shafwan Zaidon 拍摄
约翰·班扬
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 9:19 AM MYT
吉隆坡,5 月 20 日——据报道,交通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否认了印度尼西亚驻沙巴总领事馆的说法,并解释说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使用小型船只进行的海上贸易没有任何限制。
Wee说,来自印度尼西亚的非常规船只(NCV)问题被共和国经济事务顾问Muhammad Muhsinin Dolisada错误地归因于马来西亚的沿海航行政策。
“令人遗憾的是,印度尼西亚驻沙巴总领事馆造成了一些混乱,”英国日报援引他的话说 星.
沙巴的 每日快报 曾引用穆罕默德·穆赫辛(Muhammad Muhsinin)的话说,沿海贸易政策阻碍了沙巴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的贸易。
Wee 指出,该报告后来被其他媒体转载,引用穆罕默德的话说,“在斗湖水域和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岛进行的贸易是用木壳船和小型船只进行的,国际海事组织 (IMO) 不承认这些船只。 ) 条例。根据沿海航行限制,IMO 限制使用钢壳船进行贸易”。
他解释说,穆罕默德的评论与贸易“目前使用木壳船和重量小于 15 吨的小型船只”有关,因此不受马来西亚沿海航运政策的约束,该政策要求所有涉及国内航运的船只都必须拥有有效的国内运输许可证。
“与沿海运输政策不同,这个问题涉及对来自印度尼西亚的 NCV(通常是 500 总吨以下的船舶)的贸易证书的认可,这些证书主要用于进行易货贸易,”Wee 补充说。
他进一步解释说,沿海运输政策是受 1952 年商船条例规管的,而不是上述 IMO 的规管。
MSO 1952 第 65L (3) 小节为净重低于 15 吨、根据第 475 MSO 1952 条(船执照)许可的马来西亚注册船舶提供第 65L 条的豁免; 根据 MSO 1960(沙巴)和(砂拉越)许可; 由马来西亚政府、州政府或港口当局拥有或租赁。
黄表示,2018 年 12 月,马来西亚与其他八个东盟成员国(当时除了缅甸)签署了一份关于相互承认 NCVS 证书的备忘录。
根据该谅解备忘录,马来西亚承认各船旗国中央海事管理局规定的 NCV 证书,来自印度尼西亚的 NCV 拥有必要的安全证书,将可以安全通过马来西亚,而不会遇到海事处的任何问题。
他说,这在整个马来西亚都在管理来自印度尼西亚的船只的易货贸易,包括沙巴和砂拉越。
黄还强调,继续两国之间的小船贸易没有问题。
据报道,他说:“我们邀请外国使团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与交通部对话,以了解交通部职权范围内的相关运输和物流事务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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