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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来西亚,税法没有提及转嫁成本的处理。 然而,马来西亚税务机关通过其基于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的转让定价 (TP) 指南,为处理转嫁成本提供了一些指导。
目前,马来西亚没有关于转嫁成本概念的决定性案例,尽管这是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审计中感兴趣的一个领域。 然而,印度有一些值得注意的案例讨论了转嫁成本的概念,这在马来西亚法庭上很有说服力。
什么是转嫁成本?
转嫁成本是纳税人代表关联方或在某些情况下代表第三方客户就纳税人的业务产生的外部成本。 检查印度的案例是有用的 Dy 所得税专员 v M/s Cheil Communications India Pvt Ltd (2010) 29 CCH 0853 和DelTrib 和 John Matthey India Private Limited v 所得税副专员 (2015) 94 CCH 0067 DelHC 已经描述了这个概念。
在 Cheil Communications 中,纳税人是 Cheil Communications Inc(Cheil Korea)的子公司,纳税人公司作为 Cheil Korea 的代理人为其客户提供广告服务。
有代表客户向第三方广告代理付款。 这些款项最终由客户偿还。 印度税务法庭认定,这些付款是转嫁成本,并不代表纳税人承担的增值职能。 纳税人只是最终客户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中介。 仲裁庭评论说:
“被评估者只是充当最终客户和第三方供应商之间的中介,以促进广告的投放。 被评估人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从相关客户或联营企业收回。 如果客户未能向广告代理商支付任何此类款项,则坏账风险由第三方供应商承担,而不是由广告代理商(即受评估方)承担。”
在庄信万丰,纳税人从事汽车尾气催化剂的制造和销售。 他们与 Maruti Udyog Limited (MUL) 达成协议,他们将根据 MUL 的指示将成品出售给供应商。
纳税人明显不承担与产品销售有关的风险。 代MUL销售的产品价格转嫁给客户,不影响纳税人的利润。 印度高等法院认为,纳税人与 MUL 之间的交易产生的成本应视为无加成的转嫁成本。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当存在以下属性时,交易中发生的费用被视为转嫁成本:
- 纳税人对发生的费用不承担风险; 和
- 纳税人不会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增加价值——纳税人只是充当中间人或代理人。
转嫁成本的处理
一般而言,低价值的集团内服务必须收取“加价”率以反映服务的市场价值。但是,这不适用于转嫁成本。 由于转嫁成本与已经在公平交易范围内的交易有关,因此转嫁成本不应以“加成”率进行调整。 这一立场在马来西亚的指导方针中得到了说明,该指导方针与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导方针中采用的立场相呼应:
“当关联企业承担代理或中介作用,代表集团成员从独立企业获得服务时,采用成本加成法时,必须确保公平交易回报仅限于对代理的奖励/ 仅中间功能。 对从独立企业获得的服务的成本加成收取服务费是不妥当的”。
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明确区分了履行代理职能所产生的成本与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转嫁成本。 前者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加价,而后者为转嫁成本,不应收取任何加价。
评论
各国已经承认了转嫁成本的概念,并根据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对转嫁成本进行了处理。
尽管没有关于转嫁成本的马来西亚案例报告,但 马士基马来西亚私人有限公司 v Ketua Pengarah Hasil Dalam Negeri 具有指导意义,因为法院将适当考虑与转让定价事项相关的 OECD 转让定价指南。
因此,马来西亚法院很可能会采用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的方法。 由于指导方针很明确,希望马来西亚的法院能够承认它们。
DP纳班
Rosli Dahlan Saravana Partnership 高级合伙人
萨拉瓦娜·库马尔
合伙人(税务、SST 和海关),Rosli Dahlan Saravana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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