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根据新的第17A条企业责任制度进行的首次起诉-GlobalComplianc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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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的

一家海上维修公司已成为根据新的第17A条收取费用的第一家公司。 MACC在2021年3月17日的新闻声明中确认,它已致电公司现任董事进行进一步调查,涉及涉嫌贿赂以确保获得公司的分包合同。

据报道,在2021年3月18日,该公司已根据第17A条被起诉。 据称,上述贿赂是在第17A条生效后于2020年6月29日至10月14日之间实施的。

根据第17A条,如果与商业组织有关联的人为获得或保留商业组织的利益或商业目的而贪污满足任何目的,则该商业组织即构成刑事犯罪。 该罪行将处以不低于贿赂价值的10倍或100万令吉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和/或最高刑期为20年。

此外,如果罪名成立,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该商业组织的董事,控制人和管理人员将被视为犯有相同的罪行。

商业组织可用的唯一法定抗辩理由是证明商业组织已制定了“适当程序”,以防止与其有关的人犯下腐败行为。

这是在及时提醒所有商业组织立即采取措施执行具有“适当程序”的稳健合规计划,以便根据第17A条进行法定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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