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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点
在线平台提供商,新闻门户网站,网站所有者,社交媒体平台,在线聊天提供商和其他在线内容提供商可能不再免除因发布第三方内容而引起的责任,即使他们无法控制和/或了解以下内容相同。 依靠快速的“删除程序”并遵守《内容守则》并不能提供任何防御手段。
深入的
背景
2020年6月,马来西亚总检察长针对在线新闻门户网站Mkini Dotcom Sdn Bhd(以下简称“马来西亚人”及其主编Gan Diong Keng有关其在线订户和读者于2020年6月9日发表的评论的内容。据称这些评论已发布在Malaysiakini网站上,以回应首席大法官的新闻稿,已重新发布在网站上。 提出temp视法庭的申请是基于发表的评论普遍令马来西亚司法机构,特别是马来西亚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丑化。
判决概述
联邦法院的裁决如下:
新闻门户网站的责任
根据《 1950年证据法》第114A条,可以根据法律推定在线新闻门户网站是其第三方在线订阅者或读者发表的任何评论的发布者。但是,此法律推定是可以反驳的。
在线新闻门户网站是其网站的所有者,该网站发布具有公共重要性的文章,并允许订户发表评论以引发讨论。 它具有以其选择的任何方式设计和控制其在线平台的最终能力。 为此,它必须承担允许其平台运行的方式所带来的风险。
Malaysiakini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过滤粗言秽语的过滤软件未能有效地控制或阻止令人反感的评论的发布。 联邦法院裁定,Malaysikini未能反驳该出版物的推定,原因尤其是:
- Malaysiakini负责促进出版;
- Malaysiakini制定了编辑政策,允许编辑,删除和修改评论;
- 新闻门户网站的编辑,包括总编辑,每天都会审查帖子; 和
- 被感染的评论仅在被通知后由Malaysiakini删除。
因此,联邦法院认为,便利发布被感染评论的指控已得到证实,因此,Makinakini犯有temp视法庭罪。
YA Datuk Nallini Pathmanathan在反对意见中认为,只有像Malaysiakini这样的在线内容服务提供商才知道第三方发布的评论的存在和内容,才是“发布者”。 如果没有,那么就不能说已经发表了这些评论,因为知识是发表的必要要素。
做出其他决定将意味着,一旦第三方有问题的内容出现在门户网站上,在线内容提供者便应承担责任,即使它在收到通知后删除了有问题的内容也将无法避免承担责任。 这种后果与《 1998年通信和多媒体法案》(“ CMA”)的目标不符,该法案指出该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对互联网进行审查。 内容代码进一步强化了该内容代码,该代码允许执行“下架程序”。 她的夫人身份认识到,CMA第98(2)条规定,遵守《内容法典》可以防止被起诉或以其他方式针对守则中涉及的事项进行辩护,并且Malaysiakini遵守了《内容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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