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_1]

要打印此文章,您只需注册或登录Mondaq.com。
在 HK Fong Brainbuilder Pte Ltd诉SG-Maths Sdn Bhd&Ors [2021] 1 CLJ 155,马来西亚上诉法院确认,未经注册的特许经营协议无效。 该案强调,特许经营注册要求同样适用于外国和本地特许经营者的危险。
取消授权的专营店涉及“造脑师原告/上诉人授予1的数学教学业务;ST 被告/被告根据《总许可协议》在马来西亚经营和管理的权利。 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尽管名称无害,但根据《 1998年特许经营法》第4条,“总许可协议”均属于特许经营的定义之内(“法案“”,即是指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根据特许权制度按照特许经营系统经营业务的协议,在该固定期限内,特许人拥有管理权根据特许经营制度对特许经营者的业务进行持续控制,作为交换,特许经营者可能需要支付费用或其他形式的对价。
高等法院的结论是,尽管受新加坡法律管辖,但由于所有本地和国外的特许经营都必须遵守该法并在马来西亚特许经营注册处注册才能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因此“总许可协议”无效。 上诉法院维持了高等法院的立场。
在此案中,各级法院都观察到,至少有四个高等法院的判决以前得出过类似的结论。 该最新决定是上诉法院的第一个决定,该决定明确确认未对特许经营权进行注册将使特许经营协议无效且不可执行。
第6节注册或第54节外国特许人批准?
对于熟悉马来西亚特许经营注册程序的从业人员而言,法院宣布外国特许人必须根据第6条进行特别注册的声明令人惊讶。 至少根据我们的经验,自该法令于1999年生效以来,特许经营登记处已指示外国特许经营者根据该法令第54条申请批准在马来西亚出售特许经营权,而不是根据该法令第6条进行注册。 。 如果获得批准的外国特许经营者随后将特许经营权出售给本地特许经营者,则后者需要对特许经营者进行注册,但无需出示某些文件,例如外国特许经营者的操作手册和培训手册。
尽管如此,“造脑师该案例表明新加坡特许人未获得第54条的批准或第6条的注册。 因此,“批准”和“注册”之间的区别并未体现在“健脑的人 案件。 但是,该法案的修正案似乎已解决了该问题,该修正案已通过,预计不久将生效。 这些修正案明确规定,外国特许人必须 寄存器 根据第6条的规定,但是过渡条款规定,外国特许人在修正案生效之前已根据第54条获得了批准 将被视为已注册 根据第6条的规定,在修订生效后申请第54条批准的外国特许人将需要根据第6条单独进行注册,是否会要求该外国特许人遵守附加要求或出示附加文件,还有待观察作为申请注册时的操作手册和培训手册。
如果特许经营协议无效,会发生什么?
高等法院在本案中指出,如果协议有效,那么加盟商的行为肯定会违反该协议。 但是,由于该协议对非法性无效,因此特许人不得因违反该协议而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同样有趣的是,在本案中,高等法院拒绝了“被特许人”被告的反诉,要求其退还根据无效协议向“特许人”支付的所有款项。 在以前的高等法院案件中,这种退款是相应的补救措施,但本案未遵循。 令人遗憾的是,有权退款的观点似乎只能解决以后的问题,因为上诉法院没有深入研究该问题,并以程序性理由驳回了提出全额退款的交叉上诉,理由是:它应该有(应用 Kabushiki Kaisha Ngu v休闲农场公司Sdn Bhd和Ors [2016] 8 CLJ 149)。
本文的内容旨在为主题提供一般指导。 专家建议应寻求您的具体情况而定。
热门文章:马来西亚的公司法/商法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