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信的动议-打破纪录-今日免费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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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正在进行的讨论,尤其是在YBM Tan Sri Tengku Razaleigh Hamzah和我本人之间的通信被公开后以及昨晚我的媒体声明之后。

请允许我解决两个紧迫的问题,即:

  • 发言者是否有权力在法律或公约的范围内,以加快对不信任德万·拉基亚特的私人成员议案的辩论;和,
  • 根据会议常规第18(1)条提出的动议,即讨论紧迫的公共重要性事项,是否可以用来规避Dewan Rakyat的业务秩序,以便不信任的动议可以跳过队列并在之前进行辩论。政府事务。

Dewan Rakyat的业务顺序

这属于《会议常规》(“ SO”)14(1)的规定。从本质上说,其中包括业务顺序如下:

  • 国王Ma下的贺词
  • 部长的提问时间
  • 部长们的口头回答问题
  • 关于紧急公共事务的议案
  • 政府票据
  • 与商务命令有关的动议(由部长动议)
  • 非政府法案动议
  • 其他业务项目,以便它们出现在订单纸上

从SO 14(1)可以明显看出,除了第(i)至(v)项之外,其中第(iv)项特别受关注,将在后面进行具体讨论。部长代表以下动议的动议政府优先。

SO 15在这方面也很相关。它说,政府业务应优先于私人会员业务。并按政府认为适当的方式下放政府业务。

这种做法对实行威斯敏斯特式民主的国家来说并不陌生。例如,尽管有明确的例外情况,但英国众议院第14号会议常规还是说同样的话。澳大利亚众议院第35号会议常规也说了同样的话,尽管有明确的例外。为了清楚起见,这些例外与我们此处的讨论无关。

巩固政府业务优先于任何其他业务的SO的历史悠久。可以肯定地说,它是由阿瑟·巴尔弗(Arthur Balfour)于1902年1月30日在英国首次以目前的形式出现的。在此之前,政府发现自己不得不要求众议院有更多时间来处理自己的生意,这会干扰分配给私人企业的时间。引用他的话:

“我对此感到非常强烈。关于业务安排,我们希望制定一项总体计划,使我们免于不断来到众议院并要求众议院为我们提供进一步业务便利的必要性。目前,按照我们的常规,政府只有星期一和星期四,没有别的。没有政府能够或多年来已经在非常有限的资产上进行了委托给它的公共业务。它必须再等一段时间;结果是,私人成员关于其动议和法案的安排被彻底弄乱了。”

不管论点是什么-且多数论点都是出于情感和政治上的考虑,而不是学术上的论点-在威斯敏斯特式民主制范围内,公认的惯例是,政府事务在议会中享有优先地位。

民营企业可以超越公营企业吗?

简短的答案是,是的。但是,只有当部长站起来并将Dewan移至“决定不按常规进行任何特定业务”时,才能做到这一点。这是由SO 14(2)提供的。

因此,尽管所有人都强烈抗议在这个问题上宣告专门知识,但是根据法律,有两件事很明显。他们是;

i)政府事务优先

ii)可以这么说,只有部长才能启动转移任何非政府企业的过程。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

因此,回到第一个问题–演讲者是否有权力在法律或公约的范围内,加速对德万·拉基特不信任的私人成员议案的辩论。

答案很明显是不。演讲者无权将业务移出非常规订单。无论法律的内容是什么,演讲者在表达法律和明确法律时这样做都是非法的。在这件事上,法律很明确,既没有必要也没有解释的余地​​。

当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律地位时,必须执行该法律。这将留出行使酌处权的任何空间。面对相反或禁止性的法律主张而采取任何“自由裁量权”将违反法律。这将是一种滥用。还是违法的。

对于任何国会议员来说,显然是想通过不信任投票来说服部长让众议院在其他事务之前进行这样的动议。这听起来可能很奇怪。但这是目前根据我们的法律的唯一出路。

正如我在媒体声明中指出的那样,这并非马来西亚独有。澳大利亚的立场是相同的。澳大利亚众议院第48号会议常规规定:

对政府的信任或不信任

表示对政府的谴责或不信任政府的通知书或议案的修正案,在众议院处置之前,应优先考虑所有其他事务,前提是部长接受其为议案或修正案或没有信心。”

从上面的SO可以看出,在澳大利亚的位置是相同的。任何不信任的动议都将与其他私人成员的动议一样对待,这意味着,除非部长“接受”,否则它必须排队。

这是我们的法律。这是其他国家的法律。面对现实,对我的苛刻名称和标签将不会改变这一点。而且我无权更改它。只有大多数国会议员选择更改它,它才会更改。

至于在英国的立场,不幸的是,我们的许多法律和宪法专家对英国的立场都持相同的看法。我现在将解释它。

英国公约

本质上,公约是长期以来的惯例,已经发展了很长时间,因此考虑到英国宪法是未成文的,因此被接受为英国宪法的一部分。本节将分析什么是英国公约。为了简洁起见,将不再讨论英国公约是否对我们具有约束力的问题,因为这是另一天的话题。

在英国议会中,有一项关于不信任议案的公约。不幸的是,该公约充其量在马来西亚被误解了,在最坏的情况下也被误解了。

人们常说,英国的惯例是,发言人总是将对英国议会任何不信任议案的辩论放在首位,以加快辩论速度。引用Erskine May国会惯例的一句话,以一定程度地证明这一主张:–

“这项公约是建立在反对派作为潜在政府的公认立场上的,这保证了这种中断正常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就政府而言,尽早应对其权威如此直接的挑战,政府将拥有一切收益。”

但是,与英国的不信任议案有关的公约到底是什么?演讲者是否拥有所谓的权力?

对后一个问题的简短回答是:不会。扬声器没有这种力量。不,演讲者不会通过使用约定加快运动速度。实际上,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人们在说什么呢?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是什么?

关于处理任何不信任议案,有一个约定。因此,Erskine May表示该公约:–

“按照既定惯例,政府总是同意反对派领导人的要求,分配一天的时间讨论官方反对派提出的一项动议,政府认为这将对测试反对派的信心产生影响。屋。在为此目的分配一天时,政府有权考虑自身业务的紧急情况,但总是有一个合理的早期时间。”

与所说的相反,《公约》不是一个要求发言人允许该动议跳入队列的人–他没有这种权力–而是一个要求政府同意推迟其业务以便对该动议进行辩论和讨论的公约。在其业务之前进行投票。因此,必须在获得政府批准之前对任何此类动议进行辩论。

举例来说,2018年12月18日,瓦莱丽·瓦兹(Valerie Vaz)向英国下议院议长提出关于已经提出但尚未在众议院进行辩论的不信任议案的问题时,议长回答:

“我感谢他。女士,出于礼貌,她提前通知了我我打算的程序。对她的问题的简短回答是,尽管政府毫不怀疑在财政部的席位上已经听到了她的请求,但我没有从政府那里得到这样的信号,他们有意加入对该议案进行辩论的要求。 “

这与我们的SO和澳大利亚SO中的规定完全吻合。默认模式是政府业务优先。除此以外,政府必须同意让步。在英国,惯例要求政府同意这一举动。在澳大利亚,部长的接受是必要的。在马来西亚,部长的动议是前提。

在任何情况下,演讲者都无法获得任何权力来理顺业务顺序。双关语,但与演讲者无关!

关于紧急公共事务的议案

这使我想到第二个问题,那就是SO 18(1)下的动议,即关于已确定的具有紧急公共重要性的问题的动议?那不是在政府事务之前吗?

围绕该议案被列为SO 14(1)之下的政府事务的争论不断。这是真的。因此,使用此规定不能加快不信任动议吗?毕竟,有人争辩说,不信任动议不是已经定义并具有紧急公共意义的动议吗?

乍一看,是的。但是我们必须更加仔细地了解这项议案的含义。该议案是根据SO 18(1)规定的。在不做任何进一步详细说明的情况下,SO 18(1)规定的本议案的目的不是对任何决议投赞成票或反对票。而是仅出于讨论任何紧迫的公共重要性的目的。

在上一届会议上,我根据该决议案允许了两项议案。一种是讨论巴勒斯坦问题,另一种是讨论违反MCO的1000令吉押金。

不信任动议需要投票。因此无法使用SO 18(1)。如果众议院不经表决直接讨论,是否对政府不信任将是徒劳的政治活动。这样做将消除对该问题的紧迫性,从而否定SO 18(1)的宗旨。

通知我或我办公室的所有动议将按照会议常规的规定处理。要我做其他事情就是要我做违法的事情。该职位可能对某些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但这是我们所承受的约束,直到该约束被消除。

Azhar Azizan Harun是Dewan Rakyat的发言人。

所表达的观点是作者的观点,不一定反映FMT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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