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获悉,玛丽亚·钦(Maria Chin)的旅行禁令已在允许的范围内作出-The Star Online

布特拉贾亚(贝纳马):联邦法院星期三(8月5日)听取了玛丽亚·钦·阿卜杜拉(Maria Chin Abdullah)的旅行禁令,因为涉及政府政策和国家利益问题,对与韩国的外交关系可能产生影响,因此是在允许的理由内实施的。

内政大臣和移民总司长出庭的高级联邦法律顾问Shamsul Bolhassan说:“移民总干事废除了黑名单的理由是上诉人在不同的论坛和非法集会上嘲笑了政府。”诉玛丽亚律师的拿督古迪尔(Natuk Gurdial Singh Nijar)在上诉程序中的陈述。

关于马来西亚政府的判例法和Ors v Loh Wai Kong案,Shamsul说,联邦法院在该案中裁定,《联邦宪法》第5条中的人身自由并未赋予公民出国旅行的基本权利。

他说,在那种情况下,政府可能会阻止一个人离开该国。

玛丽亚(Maria)于2016年5月15日被禁止前往韩国,以获得Bersih 2.0奖。但是,两天后取消了旅行禁令。然后,她进行了司法审查,以质疑移民总局禁止她出行的决定。她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败诉。

2019年2月19日,联邦法院批准玛丽亚(Maria)上诉。

葛迪尔·辛格(Gurdial Singh)在早些时候的陈述中指出,内政大臣和移民总局不能依靠《移民法》的一般规定来证明对玛丽亚·钦·阿卜杜拉(Maria Chin Abdullah)的旅行禁令侵犯了其言论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

他说,通过依靠部门内部通告来防止八打灵再也议员在2016年出国,受访者(内政大臣和移民总局)限制了她根据联邦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言论和集会自由。

他说:“被告为旅行禁令辩护,理由是上诉人(玛丽亚)应在人民运动论坛上发表讲话,并组织了反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大会(Anti-TPPA Assembly)。”

律师说,《 1959年移民法》第3条第2款或第4条并未赋予移民总局权力以实施旅行禁令或发布带有法律效力的通函,而第10条第2款《联邦宪法》规定,只有议会而不是行政机关可以限制言论和集会自由。

他还认为,议会对言论自由和言论自由施加限制的专有权利只有在属于公共秩序或道德等可允许的限制或出于联邦安全的利益的前提下才有效。

律师说,尽管玛丽亚的旅行禁令被取消,但她不应没有补救措施,并补充说,鉴于被告人违反宪法,她应获得金钱赔偿。

Gurdial Singh正在前Bersih 2.0主席玛丽亚(Maria)提出的上诉中,向联邦法院提交由七人组成的上诉庭,反对对其实施旅行禁令。

由首席大法官丹斯里·滕古库·迈蒙·唐·马特(Tan Sri Tengku Maimun Tuan Mat)领导的法官席将法院的判决保留了下来。

主持审判的其他法官是上诉法院院长拿督Rohana Yusuf和联邦法院法官拿督Nallini Pathmanathan,拿督Abdul Rahman Sebli,拿督Hasnah Mohammed Hashim,拿督Mary Lim Thiam Suan和拿督Harmindar Singh Dhaliwal。 –贝纳马


阅读更多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