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身份案件中,律师争论说,马来西亚出生的人是否需要了解亲生父母的身份或是否无国籍就足够了?-马来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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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雷蒙德·马哈(Raymond Mah)律师于2019年2月14日在布城司法宫对记者讲话—照片作者Shafwan Zaidon
律师雷蒙德·马哈(Raymond Mah)律师于2019年2月14日在布城司法宫对记者讲话—照片作者Shafwan Zaidon

吉隆坡,8月5日-高等法院今天听取了律师的论证,称在马来西亚出生的人在政府承认他们为马来西亚公民之前是否需要显示其亲生父母的身份,或者是否足以证明他们的亲生父母身份。在这里出生后未成为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

这些论点是在1983年12月出生于柔佛州的Tan Soo Yin的听证会上提出的,目前他正寻求被承认为马来西亚公民。她不知道自己亲生父母的身份。

根据法庭文件,现年37岁的谭(Tan)由她的亲生母亲出售,并在1984年1月出生之前被养女收养。

谭(Tan)在少女时代离家出走后,无法获得有关她的亲生母亲(84岁的寄养母亲正遭受痴呆症)以及最近与她团聚的继母的任何信息,而这些信息都与她无关。她的律师说,亲生父母。

Tan从19岁起就一直持有由国家注册局颁发的名为MyKas的绿色临时居民身份证,这种身份证的有效期为每隔几年就需要更新。她的MyKas声明她是非公民。

根据法庭文件,她于2018年12月3日向内政部申请公民身份,但部门官员告诉她,她无法提出这样的申请,因为她的出生证没有其亲生父母的详细信息。

2019年4月,Tan向马来西亚生死登记总官提出原诉传票,以寻求多项法院命令,包括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宣布她是马来西亚公民,根据法律运作宣布她是马来西亚公民。 《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14(1)(b)条,第1(e)条和第2(3)条。

Tan还希望法院宣布1984年的出生证明将她的身份注册为“贝卢迪腾图坎”或不确定,而不是作为马来西亚公民侵犯了她作为公民的权利;并要求法院命令司法常务官重新签发一张承认她为马来西亚公民的出生证明,并在发出命令后的14天内发出蓝色身份证或MyKad。

MyKad识别卡阅读器在2018年10月15日在Bangi的POS马来西亚插座中使用—照片作者Shafwan Zaidon
MyKad识别卡阅读器在2018年10月15日在Bangi的POS马来西亚插座中使用—照片作者Shafwan Zaidon

成为无国籍状态就足够了吗?

今天,谭的律师雷蒙德·马(Raymond Mah)就如何解释《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1(e)节提出了广泛的争论,认为应与第二附表第2(3)条一起阅读。

根据第1(e)节,根据法律规定,在马来西亚境内出生的每个“并非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出生的公民”都是马来西亚公民。

同时,第2条第(3)款规定,某人在出生后一年内获得任何国籍,应视为该人在出生时。

Mah辩称,这两项规定意味着在马来西亚出生的任何人,但在出生后一年内未成为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将根据法律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毫无疑问,她在马来西亚出生,特别是在柔佛州; “她是无国籍人,并且在出生后的一年内没有获得公民身份。”马赫在谈到为何马来西亚应该承认她为公民时谈到了他的客户。

至于政府认为Tan需要确定其亲生父母的说法,Mah说,这是“完全不相关的”,因为第1(e)和2(3)节中的宪法规定并未明确要求亲生父母的身份或国籍是众所周知。

Mah辩称,Tan所要做的只是表明她在出生后的一年内未获得任何国家的公民身份,并指出:“ MyKas显然是由政府颁发给她的,因为他们认为她不是马来西亚或其他任何国家的公民。”

玛哈说,他认为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地区的每个国家打交道,询问自己是否是当地公民,不应该由他的客户负担。

马云还指出,马来西亚政府应该是一个对谭声称自己不是任何国家公民的主张表示怀疑的人,并说他的委托人将与任何国家联系,以验证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她是任何国家公民的指控。外国,但指出没有这样的指控。

与第1(a)至1(d)节不同,在提及通过法律实施公民身份时提及的是人的“父母”或“父亲”,Mah指出,第1(e)节没有提及完全没有

Mah的论点是,这意味着第1(e)节仅涉及独生法或按出生地划分的公民权,而不包括需要证明血统或父母国籍的公民权。

默迪卡婴儿在2018年8月31日在吉隆坡医院的婴儿床里睡觉-照片作者Razak Ghazali
默迪卡婴儿在2018年8月31日在吉隆坡医院的婴儿床里睡觉-照片作者Razak Ghazali

证明无国籍?

但是,高级联邦法律顾问Maisarah Juhari认为Tan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她是无国籍人或者不是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

她还辩称,即使根据第1(e)节的规定,公民身份也需要有合法性和合法性的证明-出生地,血统或血统的公民权。

“他们说她是无国籍人,因为她找不到与亲生父母有关的任何信息。她的指控是,她被卖给了照顾她的人。但是,这里需要证明父母和血统。”迈莎拉告诉法庭,声称谭没有证据支持她无法获得有关其亲生母亲的信息(例如其背景和国籍)的说法。 。

Maisarah还质疑Tan的断言,即由于当时缺乏身体记录,她无法在2018年从一所就读过两年的小学中获得她的个人信息,并说应该从学校通知支持这个主张。

Maisarah进一步辩称,Tan有责任证明自己没有从任何其他国家获得公民身份,并且是无国籍人。

她对法院说:“说一个人是无国籍人不是自动的权利。”

她说,在谭提供初步证据表明她已努力确定其出身之后,举证责任只会转移到政府身上。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甚至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原告出生于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但负担并未得到释放。如果原告没有认真尝试发现自己的真实国籍或父母,则原告不能依靠她所作的此类断言。”

她争辩说,第1(e)条不允许仅仅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在马来西亚出生的人具有其他国家的公民身份而被授予公民身份。

“不是国家公民的人与声称无国籍的人是有区别的。当你说你不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时,如果没有更多的事实,它就不会(事实本身)得出一个人是无国籍的结论。”她再次强调,无国籍不是自动状态。

迈萨拉还辩称,谭首先应穷尽可用的其他补救办法,即根据《联邦宪法》第19条通过归化申请马来西亚公民身份。

马赫反驳说,被承认为公民的第19条路线不是替代疗法。

“从本质上讲,我们的论点是归化的公民身份不等于法律实施的公民身份。这不是替代疗法。无论如何,有权威说政府仍然有义务根据法律第十四条考虑公民的申请,”他说。

律师Jasmine Wong今天也代表Tan。

砂拉越收养儿童案

今天在同一家法院审理了另一起涉及2002年在砂拉越出生的儿童的公民身份案件。未成年的孩子由马哈和律师埃里克·托(Eric Toh)代表,而联邦律师伊斯蒂西哈德·伊斯梅尔(Istisyhad Ismail)代表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被称为L的孩子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于2017年获得了出生证明,该记录将他记录为“非公民”。他于2018年被马来西亚父母合法收养,并有另外两名兄弟姐妹是他的养父母所生,并且是马来西亚人。

针对国家注册部总干事,内政部长和马来西亚政府的诉讼要求法院发布几项命令,即宣布L因其马来西亚人在砂拉越的合法收养而依法行使公民资格。符合《砂拉越收养条例》第2条和第4条以及《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4条第1款(b)项和第1条(a)款的父母。

L还在寻求通过法律手段宣布自己是马来西亚公民,因为他是根据第14条第1款(b)项,第二部分第1节(e)款和第2条第3款的规定在马来西亚出生的联邦宪法第二附表。

L希望法院宣布出生证将他注册为非公民是对他作为马来西亚公民的权利的非法侵犯,并要求政府下令重新发行将他注册为马来西亚公民的新出生证和一项命令。在发出这些命令之日起的14天内,向他颁发MyKad以及公民身份证明书,以确认该孩子为马来西亚人。

高等法院法官拿督斯里·马里亚纳·亚希亚(Datuk Seri Mariana Yahya)审理了两个案件,并将案件定于9月24日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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