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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我正准备离开亚罗士打(Alor Star)办公室时,接到一个记者的电话。他想知道两个人(A和B)之间的通话是否可以被其中一个(B)录制。
我的回答:是的,如果A同意。或者,如果有法院命令允许B这样做。该重要规则基于隐私法,这是一项公认的人权。
2010年,联邦法院在Sivarasa诉马来西亚Badan Peguam&Anor案中说,人身自由权包括“隐私权”。
这位记者问执法机构(如马来西亚反腐败委员会和警察局)是否可以听取并记录(窃听)公众的私人谈话。
我说是的,如果有法院命令或法律允许他们这样做。
作为一般规则,如果当局非法或不当地收集了证据,那么当他们稍后在法庭上提出此类证据时,最终将面临问题。法院可裁定如此获得的证据不可受理。即使法院承认这一点,也总是存在一个问题,即法院可以对此类证据给予多大的重视。
话虽如此,MACC在周三披露的录音让我和我的许多同事感到惊讶。我们感到困惑的是,为什么MACC认为有必要将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的调查现状公之于众。保密目前正在调查的对象和对象是不是更明智?如果MACC打算建立一个新案件,在收集所有证据之前是否不应该先将其保密?
昨天媒体报道援引MACC首席专员Latheefa Koya的话说,记录下来的谈话内容“令人震惊,肮脏,非常令人不安”。
当被问及此披露是否会对针对前总理拿督斯里纳吉拉扎克的刑事诉讼产生任何影响时,她说这是公共利益问题,涉及国家安全。
她说,所谓的谈话引起了严重的问题,包括“滥用权力,刑事阴谋,妨碍司法,损害国家安全,通过外国援助和纵容制造虚假证据”。
我不敢苟同。如我所见,音频录音提出了几个问题,例如谁录制了这些音乐?是一个人自己行事,还是一个政府官员根据命令行事?如果是由政府官员完成的,是在获得法院命令后作出的,还是由检察官授权的?这些录音会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供吗?
的确,根据法律的若干规定,马来西亚的执法人员有权根据刑事调查窃听“嫌疑犯”的谈话。 《刑事诉讼法》(CPC)第116C条,《 1952年危险药物法》第27A条,《 1961年绑架法》第11条,《 2009年MACC法》第43条以及《安全犯罪》第6条对这些规定进行了规定( 2012年《特殊措施》法。
但是,应该提到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C条,“首先,如果检察官认为可能包含任何与犯罪有关的信息,则必须由警察提起窃听谈话的权力”。
尽管我可能是错的,但在所谓的对话的即时音频记录中获得这种事先许可的可能性极小。
我相信,MACC的披露是一种判断错误,尤其是在案件审理期间。甚至可能是屈服的。如果涉嫌参与录音的对话的人发起了针对MACC的服从和con视诉讼程序,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本文表达的观点是作者的观点,不一定反映《新海峡时报》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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