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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存在消费者法庭和基于部门的争端解决中心,但网民发现诱使公司对产品和服务的判断正确或错误,因为公司和企业被认为是重视其品牌和公司声誉。
根据一个 福布斯 报告称,美国97%的企业主表示,在线企业声誉对他们很重要。在马来西亚,有几家公司管理在线声誉,同时还向社交媒体有影响力人士付款,以对产品和服务给予正面评价。
研究表明,与那些没有影响力或网络影响力的人相比,社交媒体有影响力的人的投诉可能会获得圆满的结局。但是,如果发现社交媒体投诉是虚假或恶意的,则可能会招致法律风险。
Twitter,Facebook和Instagram等社交媒体平台可为消费者提供实时优势,而公司则决心缓解对影响产品或服务的问题的愤怒。一些容易受到社交媒体投诉的行业包括航空公司,电子商务门户网站,教育部门和与就业有关的问题。
我们的重点是发布信息,这可能会损害1957年《诽谤法》所规定的公司声誉。但是,社交媒体投诉已经模糊了投诉处理的基础,例如机密性,隐私权和透明度。
如果必须通过社交媒体对一家企业进行投诉,那么重要的是要确保该声明是真实的,而不是诽谤或恶意的虚假陈述。马来西亚上诉法院承认公司有权对Mak Khuin Weng诉Melawangi Sdn Bhd的恶意或伤害性虚假行为提起诉讼。
尽管法人或公司可能没有切实可行的诽谤诉讼理由,但根据1957年《诽谤法》第6条,它可能会控告恶意或伤害性虚假行为。法院进一步援引了英国Jameel案和另一起 华尔街日报欧洲SPRL,法院裁定一家公司可以就损害其贸易声誉的言论提起诉讼。
马来西亚的消费者保护和争议解决受到充分监管。因此,消费者似乎没有必要诉诸于社交媒体及其遭受特殊损害的法律风险。
在马来西亚,根据1957年《诽谤法》第6条,对公司的诽谤或恶意虚假行为可能构成个人责任。该规定(类似于1952年英国诽谤法第3条)可以维持针对任何在线帖子的诉讼,包括电子邮件或社交媒体时间表上诽谤企业或交易的产权。
第6条第1款通常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指称或证明特殊损害”。
此外,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和消费者索赔法庭拥有面向消费者的在线投诉系统。
同样,马来西亚消费者索赔法庭也可以聆听有关产品和服务的索赔。问题仍然是,尽管存在上述机构以及存在法律风险的可能性,为什么网民仍会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抱怨?
因此,建议消费者避免在线提出诽谤性投诉。网民必须学会光顾在线或离线的适当消费者保护渠道。
可能缺乏对现有公司投诉机制的意识以及无法充分利用纠纷解决中心是造成消费者通过社交媒体投诉的两个原因。可以通过提供在线纠纷解决方案并对消费者进行实时响应来纠正这些问题。
法蒂哈·贾马里
雪兰莪州的班达班吉(Bandar Baru Ban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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