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内阁决定终止33项罪行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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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 – 马来西亚内阁达成共识,应废除根据八项法律规定的33项罪行的死刑,包括“刑法典”第302条,涉及谋杀,总理府部长Liew Vui Keong周二(11月13日)表示。

他说,这项集体达成的决定还包括1971年的“火器(重型惩罚)法”; 1960年的火器法案;绑架法,1961年;和武装部队法案,1972年。

2006年“水服务行业法”规定了死刑; 2010年战略贸易法; 1952年的“危险药物法”也将被废除。

“在内阁决定之后,内阁备忘录已经分发给有关部委征求他们的意见,并得到公众的反馈意见,”Datuk Liew在Dewan Rakyat的问答环节中说。

他回答了来自古晋班达的民联国会议员Kelvin Yii Lee Wuen博士提出的一个问题,他希望了解政府在废除死刑方面的立场,特别是关于极端残忍罪行是否会有例外情况,

刘先生还告诉众议院,在所有问题和政策最终确定之后,预计将在下一次议会会议上提交关于独立警察投诉和不端行为委员会(IPCMC)的法案。

他说,关于成立该委员会的后续会议已经同意,它应该是真正独立,有效的,并有权解决涉及警察部队的问题。

“该框架考虑了更全面,符合现行法律并且目前有效的权力,”他在回答代表八打灵再也的民联国会议员Maria Chin Abdullah女士的问题时说。

刘先生表示,“联邦宪法”第10条规定,警方的权利也将得到保障。

2018年9月,政府宣布成立IPCMC以取代执法机构诚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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