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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参议院于2018年4月5日通过2018年反腐败委员会(修正案)法案。其中一项主要修正案是第17A条的引入。仿照英国“反贿赂法”的企业违法行为,它受到相关人员的腐败行为的惩罚,并受到合理的程序保护。
该立法得到广泛起草,并补充了一个已经广泛的反腐败框架,该框架将公共和私营部门提供和收受贿赂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由于迄今为止执法集中在个人身上,新的企业违法行为是马来西亚国内执法机构的重要工具。虽然尚不清楚新法案何时生效(它等待皇室批准),但在马来西亚运营的公司应熟悉新规定并确保其实施适当的合规程序。
新节17A
这项新规定对商业机构的商业机构处以惩罚,如果商业机构腐败地向商业机构提供任何满意的商业机构,或意图获得商业机会或保持业务优势,
商业组织的广义定义
17A节提供了大量“商业机构”,包括:
的(a)
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公司,无论是在马来西亚还是在海外经营;
(B)
在马来西亚经营业务或在马来西亚经营部分业务的公司,不论是否在马来西亚或其他地方注册;
(C)
在马来西亚或马来西亚部分地区开展业务的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
这样一个广泛的定义可能包括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凭借“在马来西亚经营部分业务”
与商业机构有关的人
一个人如果是以下某个商业组织,就会与其联系:
的(a)
导演;
(B)
伙伴;
(C)
雇员;或
(d)
为商业机构或代表商业机构提供服务的人
为商业组织或代表商业组织提供服务的人,应根据所有相关情况确定,而不仅仅是参考关系的性质。类别(d)很可能包括由商业机构保留的非直接雇员的代理人
议会选择了一个宽泛的定义,允许对事实和周围情况进行更广泛的解释。因此,新规定可能涵盖各种各样的腐败情况,并呼吁以各种形式考虑企业腐败。
法定防御
如果商业组织被控犯第17A条所述的罪行,如果组织能够证明其有足够程序防止相关人员进行腐败行为,则第(4)款规定了法定辩护。
更重的处罚
对公司犯罪的处罚远高于修正法案中的其他犯罪。经定罪后,商业组织,可能包括董事,管制人员,管理人员,合伙人和管理其事务的人员,应负责:
的(a)
罚款不少于相关款项总额或金额的10倍,或1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或
(B)
监禁不超过20年;或
(C)
两者。
禁止供需贿赂
虽然第17A条只惩罚贿赂者而非贿赂受害者,但该法2009年版第16节载有一项总括规定,惩罚任何腐败地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满足的人
评论
马来西亚政府越来越多地遏制贿赂行为,并就公共部门的贿赂问题发布了各种规则和准则。第17A条的引入代表了政府针对私营部门贿赂的下一步措施,并有可能刺激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的公司的反腐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透明国际最近的马来西亚商业诚信国家议程(BICA)评估强调,大多数马来西亚企业没有反腐方案或政策。 BICA敦促马来西亚企业根据马来西亚反贪腐委员会(MACC)和去年马来西亚标准局发起的ISO 37001:2016标准,采取适当的反腐政策。它旨在作为寻求实施自己的反贿赂管理系统的组织的指南。 ISO 37001:2016是为广泛应用而设计的,可供公共或私人以及小型,中型或大型组织使用。第17A条的法定辩护强调了在马来西亚运营的公司采用ISO 370001等反腐败政策的重要性。如果您对新条款或合规程序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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