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勘探在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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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覆盖地球表面的70%,大约70%的海洋超出国家管辖范围

这些海域超出国家管辖范围(ABNJ) – 通常被称为“公海” – 是没有国家承担单一管理责任的地方(超出一国管辖范围的地区)。总而言之,ABNJ占我们星球的49%,海洋表面的64%,以及近95%的海洋体积。

ABNJ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被证明是新基因和天然产物的重要来源。鉴于海洋中的生物多样性仍然不为科学所知,发现可能有益于我们生活的新物种和基因的潜力很大。基于生物资源的新产品的搜索,发现和商业化被称为生物勘探。

据估计,95%的海洋生物重量是微观的,其中病毒构成了迄今为止最丰富的海洋生物形态。具有广泛功能的丰富蛋白质来源,病毒可能是地球上大部分尚未开发的遗传多样性的最大储集层。

许多深海生物(或“极端微生物”)具有不寻常的分子和代谢特征,使它们能够在高度加压条件下适应和繁荣。了解他们的生物构成可能在我们的世界上有宝贵的应用。

海洋来源的药物,酶,化妆品和其他产品的开发并不新鲜。事实上,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浅水海绵是导致抗白血病药物发展的化学品的来源,并且随后在20世纪80年代是HIV药物。

类似地,锥壳的毒液导致用于止痛药的合成化合物的开发。通过抑制再结晶和保持光滑质地,使用来自冷水鱼和其他生物的抗冻蛋白质来改善冷冻食品(例如冰淇淋)的质量。这些仅仅是一些被称为“海洋遗传资源”(MGRs)的广泛使用和应用的例子。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是海洋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书,提供了澄清海洋不同部分权利性质的框架,并介绍了一些基本原则和义务海洋保护。

但是,“海洋法公约”未能处理一些事项,例如养护海洋物种和生态系统,特别是在荷兰种子库中,以及各国如何获得和分享这些资源开发所产生的惠益。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条款也适用于海洋生物多样性,并未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覆盖。 “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各州的责任是“确保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会对其他国家或超出国家管辖范围的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我们海洋治理体系中的巨大差距早已为人所知,解决它们一直是一个有点棘手的过程。

在2002年的里约+20峰会上,各国致力于制定一项海洋法公约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文书,2005年,联合国大会成立了一个小组研究这些问题

2015年,联合国大会同意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ILBI),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ABNJs中的海洋生物多样性。而且,去年12月底,大会同意召开一次政府间会议来详细阐述这种文书的内容。

所有这些发展和活动的背后都是经济利益。例如,深海海底锰结核的发现是建立ABNJ法律制度的催化剂。

过去,马来西亚在与人类共同遗产有关的问题上倡导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南极洲。这些地区的研究,开发和生物勘探费用昂贵,需要通常在工业化国家居住的高科技技术。

马来西亚于今年秋天在纽约开始谈判ILBI时,必须坚持规定它有权获取和分享遗传资源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这应包括发展中国家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未来研究工作,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

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达成协议,将成为二十多年来第一个与海洋有关的全球条约进程。它的重要性不能被夸大,因为它代表了一次一代的机会来改变近半个地球的管理。

zakri@pmo.gov.my

Zakri Abdul Hamid是总理的科学顾问,也是马来西亚代表团的一位成员,他在1990 – 1992年期间就联合国生物多样性条约进行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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