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_1]

自2013年上次普遍定期审议以来,马来西亚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言论自由和和平集会的情况经历了明显恶化。真正的努力不仅需要改善对这些基本权利的尊重,还需要警察虐待和有罪不罚,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LGBT),被贩运者和难民以及宗教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与媒体
尽管马来西亚接受了有关提高新闻自由标准,加强记者和博主权利以及加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行使的建议, [1] 马来西亚言论自由的情况如我们的2015年报告“创造恐惧文化:马来西亚和平言论的刑事化”和我们2016年后续报告“深化文化恐惧“。人权捍卫者,活动家,反对派政治家和记者面临骚扰和起诉,批评总理纳吉布拉扎克政府,对前反对派领导人安瓦尔易卜拉欣的起诉,或政府处理马来西亚1马来西亚发展有限公司(1MDB)腐败丑闻成为特定目标
尽管政府接受了废除“煽动法案” [2] 的建议,但政府在2016年4月修改了法律,以增加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使其更易于在线应用。迄今为止,政府尚未确定法律生效的日期。 “煽动法”多次被用来调查和起诉那些批评政府或司法机构的人,或者发表政府认为对苏丹(传统的马来州统治者)有贬损或不尊重宗教的言论。例如:
- 反对党Parti Amana Negara的副总裁Mohammed Fakrulrazi因煽动叛乱罪而被判8个月徒刑,要求释放Anwar Ibrahim;
- 漫画家Zulkiflee Anwar Ulhaque,被称为Zunar,被控9项煽动煽动罪,批评联邦法院判决维持Anwar Ibrahim的鸡奸定罪;
- Susan Loone,在线新闻网站助理编辑 Malaysiakini,因2014年因槟城州执行委员关于他被捕时的待遇报告声明而受到调查。
过去两年来,通讯和多媒体法案(CMA)一直用于调查和逮捕批评政府官员或苏丹社交媒体的人。 CMA第233(1)条和第211条规定,对于“淫秽,不雅,虚假,威胁或冒犯性质的意图骚扰,虐待,威胁或骚扰他人的通信”人。“
政府已经使用CMA来阻止访问发布批评政府材料的网站。 2015年7月,马来西亚通讯和多媒体委员会阻止访问伦敦网站砂拉越报告,该报告广泛报道了1MDB腐败指控。该网站在马来西亚仍然受阻。 中,发布砂拉越报告 马来西亚纪事报报道马来西亚政治问题的网站,该网站批评了政府,地区新闻网站亚洲哨兵,和几个本地博客网站评论政治事件。 [3]
马来西亚的电影审查法被用来限制和惩罚言论自由。 2017年3月,法庭判处莲娜亨德利因罚款安排展示屡获殊荣的纪录片“无火区”而被判处罚金1万令吉(2,062美元)或服刑一年, “关于斯里兰卡内战期间的虐待行为。 8月份,当局利用该行为要求删除马来西亚调查记者从电影中删除场景,暗示马来西亚移民官员贩卖罗兴亚族女孩。
政府还对反对派政治家使用了“刑法”的规定。 2016年1月,国会议员Rafizi Ramli被判“侮辱”执政联盟领导人马来西亚国家民间组织(巫统)。该决定于2017年7月被推翻,但与此同时,Ramli根据“官方机密法”被起诉,因为该公司向1MDB披露了一份审计报告,并被判处18个月监禁。 2017年3月,反对党议员田Ch因涉嫌在煽动叛乱被捕时被扣押手机并被罚款3千令吉(770美元)而被判“侮辱警察的谦虚” – 足以剥夺他的资格马来西亚法律下的议会
建议
- 修改马来西亚通讯和多媒体法案:
- 将第211(1)和233(1)节的适用范围限于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造成实际风险的明确定义的言语类别,并且对言论的限制与言论产生的风险相称,法律中使用的术语是明确界定的并且范围有限
- 限制政府根据第263(2)条阻止在线内容的能力,或者限制对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构成实际风险的内容;
- 消除了在线“内容应用提供商”获得许可的要求。
- 废除煽惑法并确保任何替代立法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 废除“印刷机械和出版物法案”,该法案要求出版物的政府许可并允许干涉内容,并禁止出版物。
- 废除“电影检查法”第9(5)条,以排除对未经批准的电影进行刑事处罚;
- 废除“刑法典”第499-502条以消除犯罪诽谤罪
- 撤销对证据法的修正案114A,该法将互联网内容的责任延伸至中间用户;
- 废除“刑法”第504条,以消除对“侮辱性”言论的刑事处罚;
- 修订“刑法典”第505(b)条,仅将旨在煽动暴力或严重公共骚乱的言论定为犯罪,并明确界定这些条款以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
- 修订“刑法典”第505(c)节,将该条款的适用限制于旨在并可能煽动针对个人或明确界定群体的暴力,歧视或敌意的言论, ,或者敌意即将来临,并且防止此类行为的替代措施尚不合理;
- 修改官方保密法只将明确定义类别的文件披露为犯罪,要求政府证明披露构成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真实和可识别的风险,并且允许保护公共利益,并且消除非政府人员接收或披露信息的刑事处罚
和平大会
尽管马来西亚接受了在上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中提出的建议,即它更好地保护了集会自由权 [4] 马来西亚当局定期起诉个人他们在没有通知当局的情况下举行和平集会,违反了国际规范,即仅仅组织或参加和平集会的行为就不应被起诉。
至少有五名反对派政治家因组织所谓的“黑505”集会而被起诉和罚款,以抗议2013年大选的结果。清洁和公平竞选联盟(Bersih)副主席Jannie Lasimbang于2017年8月被判定未能发出2015年Bersih集会通知,即使在集会时上诉法院举行该通知要求在上诉法院的另一个小组后来作出的裁决中违宪。 2015年9月,在反对监禁安华易卜拉欣的一系列群众抗议活动超过六个月后,政府指控八名活动家和反对派政治人士非法参与街头抗议活动。该案仍在审理中
建议
- 修改“和平集会法”,以便根据国际法和标准保留和平集会自由
- 允许“移动”组件;
- 因未能事先通知集会而取消刑事处罚;
- 取消预先确定的被禁地点列表,将警察的允许限制缩小为明确规定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
- 允许儿童和非公民参与公共集会
司法系统
行政拘留
马来西亚继续长期拘留未经审判的个人。 1959年“预防犯罪法”和2015年“防止恐怖主义法”都赋予政府任命的董事会有权不经审判长达两年的拘留期,可无限期延期,以命令进行电子监测,并对行动自由和其他重大限制进行限制结社自由,不可能进行司法审查。
2017年8月,政府通过了“预防犯罪法”的修正案,有效地消除了被拘留者的聆讯权。这些修正案取消了被拘留者出席会议的权利,或者向负责提交拘留案件的调查人员或向由政府指定的预防犯罪委员会作出拘留决定作出陈述。 “安全犯罪(特别措施)法”(SOSMA)允许对一系列“安全违法行为”进行长达28天的预防性拘留,但未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并于2016年4月再延长五年,个人暴露腐败并呼吁自由公正的选举
警察滥用
马来西亚接受了一项建议,即该国确保警方的行为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声称警方已经接受了这方面的培训。 [5] 然而,
警方对羁押期间嫌疑人实施酷刑,有时甚至导致死亡,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对这类罪行缺乏追究责任。 [6] 虽然马来西亚在上次审议中提到的执法机构廉政委员会(EAIC)提出了关于独立警察投诉和不当行为委员会的建议,但建议在若干案件中提出起诉,但它没有权力确保起诉发生,而有罪不罚仍然是常态。
建议
- 根据“刑法”的适当规定,根据“防止恐怖主义法”(PTAA),“预防犯罪法”(POCA)和“安全犯罪(特别措施)法”,立即释放,控告和起诉(SOSMA);
- 废除“防止恐怖主义法”,“预防犯罪法”和“安全罪(特别措施)法”的规定,授权未经审判拘留;
- 建立一个独立的外部委员会,专门负责接收和调查有关警方不当行为和滥用行为的投诉,并赋予委员会一切必要的权力进行调查,强制证人和政府机构的合作,传唤文件以及提交起诉案件
- 立即暂停使用死刑,颁布立法消除所有违法行为的强制性死刑,并采取措施废除死刑。
- 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在国内立法中实施该规约
性取向与性别认同
虽然马来西亚接受了一项建议,即继续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 [7] 歧视LGBT人群在马来西亚是普遍存在的。联邦法律禁止“违反自然秩序的肉体知识”,可处以长达20年的监禁和鞭刑。许多州的伊斯兰教法都将LGBT人定为犯罪,其中包括禁止“男人冒充女人”,“冒充男人的女人”和同性性关系的法律
宗教和公民警察都对跨性别女性实施虐待行为,包括在逮捕期间或在拘留期间遭到身体和性骚扰,或者在媒体面前受到监禁或游行。在跨性别女性被判入狱的情况下,他们通常被安置在男性病房,他们在那里面对男性囚犯和男性囚犯的性攻击
针对LGBT人群的暴力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19459029] 2017年2月谋杀了变性女性,Sameera Krishnan,2017年6月强奸和谋杀18岁的T. Nhaveen,他的袭击者用反同性恋诋毁者嘲弄他
2017年2月,伊斯兰开发部(JAKIM)批准了所谓的“转化疗法”,声称男同性恋者应该寻求上帝的指导,“悔改”并进入异性恋婚姻。去年12月,丁加奴州宣布计划开展“转化治疗”课程,旨在鼓励跨性别女性[return]过正常生活。
一位来自香港的女同性恋歌手Denise Ho,由于她对LGBT权利的直言不讳,
[ad_2]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