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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理论,即使飞行死亡的原因尚不清楚
最新颖的理论是起诉马来西亚航空保险公司安联全球企业和专业。前美国运输部总监莫特利·赖斯的玛丽·舒亚沃(Mary Schiavo)所代表的原告曾试图通过引用蒙特利尔公约第32条来承担安联公司的责任。该条规定:“如果发生责任人死亡,依照本公约的规定,对那些依法代表他或她的财产的人“。
这些案件认定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在是安联的死亡“人”。安联已经提交了动议,驳回了没有提出索赔要求
“代表安联的芝加哥卡普兰,马萨米洛和安德鲁斯的理查德·沃克写道:”“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二条或者任何其他条款都不构成对承运人责任保险商的直接诉讼。 “此外,”蒙特利尔公约“中没有任何内容授权对非携带者采取行动。”
作为回应,Schiavo说这个案子是“第一印象”。
“与被告人的说法相反,没有法院曾经说第32条不能适用于保险单,”她写了。
星期二,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地区法官Ketanji Brown Jackson监督多区域诉讼,将听取关于该议案的论据,以及其他几个人试图驳回370航班的诉讼。
Walker,也代表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没有回应置评请求
以珀金斯·科伊为代表的波音发言人拒绝就此发表评论
发言人Miles Kotay在一封电子邮件中写道:“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政府对MH370失踪事件的调查仍然未决,并且没有确定原因。 “波音继续支持调查,并在政府调查机构的指导下提供技术顾问。”
Schiavo没有回应评论请求,诉讼中另一原告律师Podhurst Orseck的Steven Marks拒绝置评。
2014年3月8日,370航班从马来西亚吉隆坡飞往北京,当时航班改变了,失去了所有的联系。这227名乘客中的大部分来自中国或马来西亚,尽管这些诉讼是代表少数美国公民提起的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从1999年开始的一项国际条约,来自外国的旅客不能在美国法院起诉外国航空公司,美国法院的赔偿赔偿额要高于海外司法管辖区。在其中一项动议中,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宣称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缺乏标的物管辖权
但条约中有一些重要的例外
原告律师坚持认为,某些航空370原告是美国公民,而其他人则在国外工作,但在美国有一个“主要和永久居留”。他们还声称通过美国旅行社(如Orbitz)购买了机票的原告可以在美国法院起诉。
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波音公司在共同驳回案中声称,根据不方便法院的诉讼,这些诉讼属于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隶属于马来西亚政府,根据美国“安全法案”,德国的安联集团也加入了一项解雇动议。原告声称,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在向美国运输部申请外国航空承运人许可证时以及马来西亚政府签署“蒙特利尔公约”时放弃了这种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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